2022年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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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精神,制定本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完成202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我院招生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

第二章学院简介

第三条学院成立于1977年,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是一所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现隶属于陕西省教育厅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在校生近9000人,可用土地930亩,总资产4.5亿多元。学校建设了一、二号实习实训厂,并新增了大量数控加工设备,突出了“工厂建在校园,教室设在企业,教学与生产相结合,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物理实践综合实训室56个,建成高水平专业综合实训基地27个。其中,飞机制造技术专业实训基地已建成省级示范专业实训基地。

国家标准代码:13568

学院地址:陕西省汉中市。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制:三年

教育性质:全日制公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它是招生的主要机构。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招生、教学、纪检、信息化建设和安全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以及学院招生部、教务处、党群部、党政办、计划部、人力资源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学生工作部、纪律审查部等。

第五条招生部门主要负责考生资格审查、招生计划的编制、提交、宣传和录取;教务处负责新专业的申请和考生入学资格的复审;党群部负责学院信息的对外宣传和发布;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各环节的组织协调;规划部主要负责协调学院的专业布局和总体规模;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新申报专业教育教学运行的师资配置;

第六条学习工作部主要负责组织新生入学;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31个专业。各省、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市区)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准入规则

第八条新生选拔应当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招生政策法规,坚持德、智、体、美综合评价的原则,和选择性入院。

第九条各专业入学时均无相关科目成绩或附加考试要求。符合省(市)学生照顾条件的考生将按照各省(市)的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处理。

第十条学院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招收实行平行自愿备案的省市考生;对于不申请平行志愿备案的省市考生,按照“自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第一名志愿考生优先录取,如果第一名志愿考生不满意,则录取第二名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所有入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应根据自愿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如果无法满足所填写的专业志愿者,则服从专业调整的候选人将被调离并录取;不服从调整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组织新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所有被录取的考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的外语为英语。在所有招生专业中,男女学生的比例没有限制。

第六章学费及奖励、补助和贷款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大学奖学金: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单项奖学金600元;国家财政补助:每个贫困学生每学年2800-3800元。

第十六条助学贷款:入学新生可向其家庭所在县(区)助学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每个学年每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2000元。

第十七条绿色通道:学院在新生注册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毕业证书的校名为“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颁发教育部监制、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学历获得国家认可,毕业证书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获取(http://www.chsi.com.cn)”进行身份验证查询。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应当进行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的,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

学院网站:www.sxhkxy.com

报名电话:0916-2385535、2385536、2385537

南校区:陕西省汉中市大河坎镇李家营(南经济开发区),邮编:723102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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