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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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了解下,我国的养老体系:按照权威分类方法,我国养老体系包含:

(1)基本养老保险(社保)

(2)企业(职业)年金

(3)个人储蓄养老

(4)商业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基石,在补充其他保险之前,有必要深入了解社保养老保险,这样才能更好的决定配置多少养老金、怎样配置养老金。

经过对若干养老保险政策的整理、分析,我将基本养老保险总结为以下10个问题。

一、哪些人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

(2)城镇个体工商户

(3)灵活就业人员

二、社保养老账户构成

社保账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形成,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不得提前支取,退休后作为养老金的一部分按月发放。

也就是说,个人缴费没有损失,还可以工资税前扣除,起到避税作用。

(1)账户利息

全国统一个人账户的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2016年记账利率为8.31%(跑赢CPI了)。

(2)合理调整

利率应主要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和基金平衡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并通过合理的系数进行调整。

2、社会统筹

企业缴费部分构成社会统筹的基金,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

社会养老保险体现社会互助共济的特点,也就是年轻人供养老人、短寿的人供养长寿的人。这个特点就体现在社会统筹形成的基础养老金上面。

三、交多少?

1、缴费基数基本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上限: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下限: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

2、缴费比例(1)个人缴纳比例为8%

(2)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也就是各个省比例可能是不一样的。

企业交费比例多少并不影响个人领取多少养老金。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领多少?

1、《社会保险法》规定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也就是,退休后可以领多少养老金,跟上面这些因素有关。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60岁退休为例,计发月数一般为139,各省可能略有差异。

(2)基础退休金

五、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据数据测算,我国目前替代率预计在40%左右。

由于各地的工资收入差别较大,可以理解为,这是指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相当于上年所在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的40%左右。

1、各地区平均工资

2、举例说明

结论:

(1)缴费工资(缴纳基数)越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越少,替代率越低

目前,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群,公司缴纳社保时,按照当地缴纳基数的下限进行缴费,即使职工本人工资比较高,待退休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是比较少,替代率比较低。

(2)收入越高,替代率越低

对于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保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领取的退休金都一样,收入高的人,替代率自然低。

对于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人来说,通过上图,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结论:收入越高,替代率月底,尤其是对于工资达到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人群。

六、中断缴费怎么办?

工作中断后,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继续工作、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前后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七、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

养老保险若交费不满15年,可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

八、养老保险的转移

1、基本规定

社保关系可以进行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2、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九、在哪领?

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领取。

(2)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领取,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重复缴费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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